涉及誠信罪行
盜竊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這只是一個刑罰上的上限,實際判刑需要以個人背景、案情、求情理由等而作決定。當然如果有一定的抗辯理由,定必進行進行審訊打官司,否則或需要向律政司申請不提證供起訴,避免留有刑事案底或到裁判法院直接認罪求情。
入屋犯法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條,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這只是一個刑罰上的上限,實際判刑需要以個人背景、案情、求情理由等而作決定。
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
(1)任何人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運輸工具,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運輸工具是在未獲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而仍然駕駛或乘坐該運輸工具,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7年。
(2) 第(1)款不適用於腳踏車或人力車,任何人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腳踏車或人力車,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腳踏車或人力車是在未獲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而仍然乘該腳踏車或人力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搶劫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1)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2)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欺詐罪 (詐騙)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1)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
(1)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視為為某人取得本條所指的金錢利益的情況如下 ——
(a)他獲得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信貸的任何附屬公司給予 ——
(i)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
(ii)改善或延展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的條款;或
(iii)帳戶上的貸項或債務抵銷,不論任何該等信貸服務、信貸安排或帳戶 ——
(A)是以他的名義或另一人的名義開戶;或
(B)是否可依法強制執行;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條,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a)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或
(c)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則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10年。
不付款而離去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條,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勒索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條,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人管有或在其控制下有以恫嚇方式對任何人作出不當要求的信件或文字,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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