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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毒品罪行

禁止管有第1部毒藥

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條,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常見的第1部毒藥為尼古丁 (常見於電子煙煙油)及Sildenafil (用於治療男性勃起障礙的藥物)。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藏毒)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

(1)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

(a)管有危險藥物;或

(b)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2)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 ——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7年;或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3年。

管有管筒、設備 (管有吸食工具)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條,

(1)除非根據及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2)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並在第54A條的規限下,可處監禁3年。

危險藥物的販運 (販毒)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1)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

(a)販運危險藥物;

(b)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可處以下罰則 ——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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