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暴力相關罪行
普通襲擊 (傷人40)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如果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傷人39AOABH)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在適合情況下,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將控罪改為較輕的普通襲擊,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傷人19)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雖然法庭沒有就傷人19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傷人17)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
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
(a)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向任何人射擊;或
(c)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傷人17的判刑根據每宗案件的案情而定,法庭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3至12年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根據案情,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
任何人 ——
(a)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在公眾地方打鬥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虐兒)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27條,
(1)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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